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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二

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

   一、案情摘要
   据介绍,2008年5月21日20时00分许,陈明普(化名)因交通事故受伤,伤后在清远市中医院住院治疗,现已治疗终结

   二、伤情摘要
   (一)2008年5月22日清远市中医院入院诊断:1、脑震荡;2、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;3、左肩关节软组织挫伤;4、左顶部、前额部、右侧面部、鼻梁右侧软组织挫裂伤。
   (二)2008年9月26日清远市中医院出院诊断:1、脑震荡;2、前额部、右侧面部软组织挫裂伤。
  
  
   三、检验过程
  神清合作,对答切题,五官端正,发育营养正常,步行入室。检查见:额区右侧发际下见一皮肤疤痕1.5×1cm2,右眶区至右颊区见二条皮肤疤痕,大小分别为7.2×0.1、3×0.1cm2,鼻区右侧见一纵形皮肤疤痕3.2×0.1cm2,上唇区见一不规则形皮肤疤痕1.5×0.2cm2。身体其他各部位未见异常。  

   四、分析说明
  根据案情、检查所见及病史资料等分析,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所致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(GB18667-2002)4.10.2 o)之规定,其面部疤痕形成构成Ⅹ(十)级伤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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