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三
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
一、案情摘要
据介绍,2008年10月30日下午,唐小明(化名)被他人用铁钳打伤头面部。现前来我所要求鉴定损伤程度。
二、检验过程
(一)神清合作,对答切题,发育营养正常,步行入室。
(二)头颅外观无畸形,顶骨区右侧见二处头皮缝合创痕,长度分别为:2、2.5cm,局部头皮稍肿胀及血痂附着。左上、下睑见一紫黑色皮下出血,范围为:3.5×3cm2,眼球无异常。身体其他各部位未见异常。
三、分析说明
根据案情及检查所见分析,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符合钝性物打击所致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》(GA/T?146-1996)3.2之规定,其头皮创构成轻微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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