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三
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
一、案情摘要
据介绍,2008年3月31日21时53分许,谭辉明(化名)因交通事故受伤,伤后在清远市中医院、清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现已临床治愈。
2008年10月20日受谭兰兰的委托,要求对谭辉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。 2008年10月21日,我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:谭辉明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评定为Ⅲ(三)级伤残,颅骨缺损评定为Ⅹ(十)级伤残(详见“广清司鉴所[2008]临鉴字第184号”)。
2008年11月3日受谭兰兰再次委托,要求对谭辉明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
二、检验过程
(一)神清,查体欠合作,对答欠切题,记忆力下降,由家人搀扶跛行入室。
(二)右侧颞顶区见一马蹄形手术疤痕26×0.1cm2,局部颅骨缺损,左侧面瘫
(三)左侧肢体生理反射减弱,巴宾斯基征弱阳性,肌张力、肌力下降,左上肢肌力Ⅰ级,左下肢肌力Ⅲ级。身体其他各部位未见异常。
三、分析说明
根据案情、检查所见及病史资料等综合分析,被鉴定人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,日常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,需要他人护理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劳动能力鉴定——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》(GB/T16180-2006)4.1.4 护理依赖之规定,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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